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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数据显示,中山市嘉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操作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、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六条、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(试行)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)第十四条第(二)项、《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,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)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,被处罚。
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: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》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。
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六条: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,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:(二)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。
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(试行)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)第十四条第(二)项: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。
《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,2015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)第五十三条: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,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,分别裁量,合并处罚。
经查,该单位存在如下事实行为:1.新上岗从业人员郑亮辉,岗前培训时间少于24 学时;2. 未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统计分析,并于下一季度15 日前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。
2021年1月4日,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责令改正,警告;罚款30000 元(叁万元整)。
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,中山市嘉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3月30日,注册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光丰街14号之八,增设1处经营场所,具体见章程,法定代表人为张玉红。营业范围包括研发、设计、生产、加工:机械设备、化工专用设备、自动化电气设备、工业自动设备;建筑业(机电设施安装工程、管道工程、钢结构工程);销售:五金制品。
【注:罚与法(Penalty & Law),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,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。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,促进企业守法经营,推动企业信用修复。】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